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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11-17 15:03:53  阅读量:2523


任志军

导读:民间借贷系列第十一讲,上期探讨的是诉讼保全的问题。本期与大家一起探讨下平时可能不太常见,但本人确实经办过的民间借贷案件中碰到过的该类法律问题-高利转贷。

一、高利转贷的认定

大家要注意,高利转贷不是指高利贷,很多人第一反应就是高利贷。

高利转贷是指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

  1.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系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

  2. 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高利转贷行为。

  3. 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 高利转贷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该类民间借贷行为应该认定无效;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的,应该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二、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只要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无效,有转贷行为便可认定无效。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版)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无效,法院在2020820日以后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认定标准更加宽泛明确。

    三、2020820日前受理且未结案的,应该依旧参照老的(2015年版)《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来认定高利转贷。

    1,应该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借款人能举证证明出借人的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可以认定为套取信贷资金。

    2,通过转贷牟利的,可以认定为高利。即出借利息高于银行贷款利息便可认定高利。

    3,关于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构成要件,只要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事实即可认定。

四、现在法院认定的合法利率为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暂为15.4%。超过15.4%即为人们俗称的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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